【前言】
在买卖关系中,时常会碰到签合同、对账单或者打欠条的时候,欠款方或者买方要求写这样一句话:“承诺多久内不得起诉,如果起诉就不能主张欠款或者让利多少。”那这样的一句话效力如何?能否成立呢?
【意见】
既然考虑到这句话效力和成立问题,就应当参照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意见来出发判断。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条款的效力曾出现过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不得起诉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该意见所主张的是诉权、抗辩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其认为民事诉讼法系强制性规范,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自己的诉权,订立该类放弃诉权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认定。
第二种:该约定有效,所主张的是约定本身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自由处分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效。
【应当如何采纳】
我们要考虑民事诉讼法本身的关系,由此来判断哪种意见更符合价值观。
民事诉讼法换成通俗话就是“打官司”,那打官司是私人的事还是公家的事(法律用语为“公法”与“私法”)?
既然打官司,肯定涉及到需要法院/法官来解决纠纷,既然有法院和法官的介入,那民事诉讼法肯定带有公法的性质,如果是纯粹的公法,肯定是没有商量余地的,但我们要考虑下,打官司是谁和谁之间的事情?
民事诉讼本身是公民/法人之间的事情,甚至于可以调解、可以协商、也可以选择不打官司,那这明显带有私法的性质。
所以民事诉讼法本身带有私法自治的特色,那如何理解这一“不得起诉”的约定?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是否起诉或选择其他途径的权利,那既然启动诉讼可以选择撤诉、放弃、变更诉请,不选择起诉也有人民调解等多种渠道解决纠纷,那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不得起诉”的约定,本人认为“不得起诉”的约定本身是有效的。
【是否还能起诉?】
双方约定“不得起诉”那是不是真不能起诉了呢?
答案当然是:可以起诉。法院并不会因为约定了“不得起诉”便不受理案件,但既然约定了“不得起诉”,必然要考虑到约定的效力,我们可以将该约定视为违约情形/违约条款,如涉及到金额,可以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起诉了,就属于违反该约定,那便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总结】
该约定有效,但不影响当事人起诉的权利,该约定具有违约条款的性质,可予以适当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