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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利益失衡及其矫治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49人看过


遗赠扶养协议的生养死葬条款自协议成立时生效,遗赠条款自遗赠人死亡 时生效。遗赠人生前对扶养人享有扶养请求权,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对继承人享有遗赠请求权。这种权利产生的异时性和义务主体的错位性,导致扶养人可能无法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由于扶养与遗赠之间并无牵连性,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双务合同,因此扶养人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虽然遗赠人对遗赠财产的死因处分受到限制,但现行法并没有限制遗赠人的生前处分权限。为了保护扶养人,应当规定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第三人负有补充性的返还义务。此外,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在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时,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依约履行的扶养人可请求返还扶养费用。当然,关于协议条款的设计,如引入禁止处分条款、违约金条款、约定解除权,也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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