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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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退一赔三”的法律认定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04人看过


【案情】2018年10月,夏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向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店铺购买了35条手串。该店铺销售页面标注商品名称为“正品墨西哥5A净水蓝珀手串纯天然蜜蜡佛珠琥珀圆珠单圈手链男女款”,并按规定时间发货。夏某在收到手串后未确认收货,而是于同年11月发起售后申请,并最终退款成功。夏某为证明涉案商品为仿琥珀,向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仿琥珀。2020年1月,夏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三倍赔偿金。
【评析】民法上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有欺诈人主观上的故意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还要有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杨某在其店铺页面对涉案商品的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宣传,但该商品的售卖单价仅为83.8元/串,夏某应意识到该手串仅为装饰品;从夏某的购买行为来看,其一次性购买涉案产品35件,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夏某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夏某近年来多次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应当具备高于一般购买者的认知程度,故涉案商品的网页宣传不会对其造成误导,其并非因涉案商品的网页宣传而陷于错误。故驳回夏某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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