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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05人看过

一、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三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非过失性辞退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应该给予劳动者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届满以前,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完结,也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届满。其次,医疗期以后,劳动者可能不再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应当设法为其安排其它适合的工作。没有适合工作的,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第二种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的评判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以同工种、同岗位一般标准作为参照。另外,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还应做进一步观察,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内涵,不能将此条款作为其随意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

另外,对于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协商不成的,再解除劳动合同,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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