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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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VS情势变更?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64人看过

两者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


但二者仍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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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1. 客观表现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

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 适用范围

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

合同履行原则,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3. 直接造成的后果

使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是合同的履行过于艰难或履行代价过于高昂,并因此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4. 免责程度

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证据,履行法律义务,则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直接通知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

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若法官驳回请求,则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赔偿或补偿责任。

5.当事人的权利性质

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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