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
但二者仍有以下区别: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1. 客观表现 |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 | 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
2. 适用范围 | 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 | 合同履行原则,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
3. 直接造成的后果 | 使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 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是合同的履行过于艰难或履行代价过于高昂,并因此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
4. 免责程度 | 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证据,履行法律义务,则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直接通知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 | 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若法官驳回请求,则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赔偿或补偿责任。 |
5.当事人的权利性质 | 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 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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