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类型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二是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认定为无效,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