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投标法属强制性规定。应招未招、实质性变更中标结果、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谈判等情形所签合同无效。实质性的内容把握归属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考量工程质量(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期限和价款(浮动30%)以上。一般来说,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变更在容忍之列。2. 强制招标的范围一般为国家投融资,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或国家统借外债项目。强制招标项目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非强制招标项目,未进行实质性招投标情形下(含补程序补充备案),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但进行实质性招投标情形下,当事人仍受招投标法约束,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不特定投标人利益。招投标后的让利承诺实质上即为“黑合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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