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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效力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1252人看过



1. 法律效果

(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网签备案,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

网签备案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不具备物权效力,房屋所有权并未移转。

在刘希波、邓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50号]中,最高法认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看,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


(3)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尽管不具备物权效力,但可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在刘某诉赵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二中民终字第17982号]中,北京市法院结合一房二卖合同纠纷审理实际和目前的法律规定,确立了以下规则: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

上述规则充分考虑了各项因素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力大小,作为一房二卖合同纠纷审理的指导依据,既具有正确性,也利于实现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2. 实际效果

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买卖合同签订后网签备案是重要的程序之一。在网签备案完成后,房屋预告登记、抵押贷款等后续事宜方可进行。

从买方的角度,可以将网签备案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 对于一手房买卖,当然可以及时查询、催促网签备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 对于存量房(即二手房)买卖,特别是要过较长时间再交房的二手房交易,买方应主动事先设置、并积极推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一旦备案,卖方就难以再次出售了,买方风险会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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