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供的担保
对于担保方式,实物担保、现金或出具保函的方式,各个法院有不同的偏重,具体采取何种需向人民法院具体咨询。 (一)申请人以不动产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2. 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3. 担保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4. 担保物未设定抵押,或虽设定了抵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5. 担保物未被查封。 (二)申请人以动产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担保人对担保动产享有所有权; 2. 担保财产依法可流通; 3. 担保动产易保管,不易损耗、变质; 4. 担保物未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者虽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但扣除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价值足以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5. 担保物未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以担保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为限。 (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有利于判后执行。在诉前保全的实践中,大量的诉前保全案件,经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执行,甚至会在法院的协调之下达成诉前和解。 即便在诉前未达到和解的,在诉讼中,在法院查明事实之后,被告也愿意与原告尽早处理双方的纠纷,达成调解。 所以,如果我们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事项掌握,了解清晰,那么对我们解决类似的问题,会有极大的帮助。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