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市XX(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简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周XX,被上诉人简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所持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40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40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简XX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