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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赠与对方家人的钱,分手后能追回吗?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18人看过


有这么一个案例,张先生和陈女士都有婚史,两人认识后感觉情投意合,开始交往并同居数年。期间张先生给予陈女士家人钱款,为陈女士购买首饰,陈女士的儿子结婚时张先生还赠与十万元礼金。


后来两人分手,张先生认为之前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现在结婚不成,要求陈女士返还。


法院认为,张先生赠送给陈女士个人的首饰,送给陈女士家人的钱款金额不大,属于男女交往过程中增进感情的礼物,不属于彩礼,陈女士不需返还。


张先生赠与陈女士儿子的礼金金额较大,相当于张先生一年的收入,明显有别于一般人参加婚礼时的礼金。结合当时两人已经同居数年,张先生以改口费名义给付陈女士之子等事实,法院认为这笔10万元属于彩礼。


由于两人已经同居数年,法院最后酌情判决陈女士应返还4万元。


律师评析: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彩礼应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物品相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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