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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维权】买了学位房,但是卖家不肯迁出户口怎么办?看一则法院判决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53人看过

前言:

买房落户,是很多人购房的目的之一,特别是学区房,落户尤为重要。倘若在房屋交付后,原业主迟迟不肯迁出户口怎么办?为此,一对夫妇将原业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原业主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86100元。

案情:

小朱和倩倩在中介的介绍下,选定了白云区的一处房产。2017年12月9日,小朱、倩倩和卖家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因李某及其家属的户口未迁出,双方约定李某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迁出。

2018年4月12日,小朱、倩倩将房款全额付清,房屋也过户至两人名下,依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18年7月11日前交付房屋。但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进行房屋交接,更未将户口迁出。多次协商未果,小朱和倩倩将李某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李某迁出户口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被起诉后,李某声称,他可在2018年9月30日交付房屋,2018年10月20日前可迁出他及其小孩的户口,但因他与麦某离婚,无法将前妻麦某的户口迁出。

本案诉讼期间,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李某也于当天将户口迁出。但李某同时提出,离婚后无法说服前妻迁出户口,且小朱和倩倩也没有因户口问题遭受任何实际经济损失,为此他们主张的违约金偏高,应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倩倩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法院指出,合同明确约定李某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迁出户口,经小朱、倩倩催促及提起诉讼,李某才于2018年9月30日迁出户口,这已构成违约。鉴于合同约定了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标准,即每日按总楼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考虑李某违约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李某诉讼时提出违约金计算偏高、要求予以调整的意见,并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为此,逾期迁出户口需支付的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应为86100元。

律师观点:

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户口问题,是很多买家容易忽视的。上面案例中,原告胜诉的原因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卖家逾期不迁出户口就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但是实践中经常看到,很多买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买卖合同往往是中介提供的固定版本,很少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作为惩罚措施,上面案例中卖家迟迟不迁出户口,买家只能和卖家协商,很难付诸法律行动,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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