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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版】2019年最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转需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10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原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二、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和完善,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其实在实践中,债权人想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也是很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目的在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三、法院具体怎么判?


(一)引用网络流行的段子来表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钱。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四、风险防范指南


(一)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尽量让借款人夫妻共债共签。


(二)举债的夫妻一方怎么办?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三)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怎么办?


1、及时了解另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尽量不要和他一起签署借款合同,或者事后追认。


2、实践中常见很多夫妻长期分居,婚姻早已死亡,但是各种原因久拖不离,另一方在外欠有大量债务的情况。建议及时解除婚姻关系,以免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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