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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玉发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0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寿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玉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携带毒品从沧源佤山机场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当日17时许,其在沧源佤山机场通过人身安检时被沧源佤山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用透明胶带及浅蓝色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块,净重1952克。吕某主动交代体内藏有毒品,后排出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2颗,净重44.9克。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吕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体内携带毒品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以不明知行李箱内藏有毒品提出辩解。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明无异议;2.被告人吕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3、系初犯、偶犯;4、对于被告人吕某箱子里所查获的毒品,希望法庭能够综合全案考虑,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吕某携带毒品从沧源佤山机场乘坐飞机预至昆明。当日17时许,吕某通过人身安检时被沧源佤山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用透明胶带及浅蓝色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块,净重1952克。随后,吕某交代了体内吞有毒品,后其从体内排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2颗,净重44.9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2019年9月24日17时许,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执勤时,接到机场安检站的工作人员报警称:在人身安检1号通道处有一名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有不明可疑物,请公安前往处置。接警后民警鲁华堂、王建明立即赶到现场并将嫌疑人吕某带到机场分局办案区做进一步盘问调查。经盘问,该男子吕某,并主动承认体内吞有毒品可疑物的犯罪事实。随后当着吕某的面对其携带的行李进行开包检查,当场在行李箱夹层内发现毒品可疑物。经盘问,吕某交代了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欲将毒品可疑物经昆明运输至武汉的犯罪事。随后将吕某移交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

民警在办案区向吕某宣传相关毒品法律法规后并盘问其体内到底有没有吞食毒品?如果吞食就告诉民警,若不告诉民警毒品在体内破裂就自己承担后果,我们主动交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吕某短暂思考后主动向民警承认体内确实他有毒品可疑物,随后民警当着吕某的面对其随身随带的行李箱进行开包检查,当场在行李箱夹层内发现毒品可疑物。

证实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吕某及查获毒品的情况。

2、排毒记录表,证实被告人吕某被抓获后在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卫生间先后两次从体内排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2颗。

3.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证实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吕某行李箱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块、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22颗、行李箱1个、手机1部(华为荣耀,型号PE-TL10),并对查获毒品进行提取、扣押、封装。经称量,行李箱内查获的2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52克,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22颗净重44.9克,并按毒品取样规则提取检材。查获毒品及物品沧源佤山民用机场公安分局移交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入库保管。

4.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检验,查获行李箱内的2块毒品片剂可疑物中提取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甲基苯丙胺含量,查获的22颗毒品可疑物中提取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及海洛因含量。

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吕某。

5.物证照片。证实查获毒品客观状况和毒品称量取样的情况。

6.活动轨迹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的活动轨迹:2019年4月30日20:13,地点:关坪查缉点,云南边防总队西双版纳边防支队景洪边防大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2019年5月5日21:00:00景洪至昆明长水机场;5月7日01:05:00昆明长水机场至合肥骆岗。2019年7月27日10:31:23在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勐柏检查站;同日06:13:54客运购票勐阿至昆明。2019年9月24日18:05:00昆明至武汉,同日17:42:52过安检,航班号:MU5958,座位号:36A。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吕某供述:我在QQ群里认识一个叫“波波”的四川人,他说在缅甸搞网络赌博可以赚钱,问我愿不愿意过去。当时因为自己打工赚不到多少钱,所以就答应过去看看。2019年5月份到缅甸,跟我一起去的还有3个人,这3人都是波波招过去的。到了缅甸勐波县后波波把我们的身份证收走了,然后让我们每天打电话或加别人的微信跟别人聊天,总的一句话就是骗别人的钱。待了一个半月后,因为也赚不到什么钱,我和一个同伴一起跑了。后来我又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个叫“若风”的人经常发一些招聘广告,我跟他私聊问他有什么工作,他说帮别人带货,我问他带什么货,他说到缅甸带毒品,一次15000-30000元的报酬。因为我想赚钱还信用卡,所以就答应到缅甸运输毒品。后来“若风”让我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发给他,然后安排我于2019年9月21日从昆明坐私家车到羊头岩,在羊头岩住了一个晚上。22日从羊头岩坐私家车将我从南伞带到缅甸老街。到老街以后若风给我发了那个大哥的电话号码。我跟大哥联系后他安排我到宾馆住宿。大哥带了21颗毒品和我被抓时携带的箱子到宾馆找我,他让我将毒品吞到肚子里面,并带着旅行箱走,他说将毒品带到目的地以后给我15000元的报酬。24日早上6点多大哥安排人开车到宾馆接我,让我带着他给的旅行箱走,他并没有告诉我旅行箱里有毒品,也没有告诉我要到什么地方,但他给了我“冷冰”的QQ号让我一路上联系,我联系了冷冰以后才知道他们让我先到沧源坐到昆明的飞机,到昆明以后再转机将毒品带到武汉。大哥安排的那个驾驶员将我带到半路的时候,可能是听说路上查得严,就给大哥打电话说他不送了,并把我放在路上。后来我联系冷冰,他说让我发返回缅甸果敢,再安排人送货。但刚好我在路上截到一辆车,到沧源机场车费450元,冷冰也同意给钱,所以我就让驾驶员送我到沧源机场。冷冰他们给我订了9月24日18时8分沧源至昆明的机票,过安检的时候就被抓了。被抓后我才知道大哥他们让我携带的行李箱里面也有毒品,我自己也主动告诉民警体内还有21颗毒品。后来我一共排了两次毒品,排出22颗。

给15000元的运费只运吞服的毒品,现在想起来不正常,当时也没想这么多。毒品带到武汉具体交给什么人不知道,大哥没有说,具体到了武汉之后再联系“冷冰”。

8.情况说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吕某供述的涉案人“冷冰、大哥、波波、若风”因详情不清,至今未能抓获。

9.户籍证明、证明。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及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吕某运输毒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运输毒品,人赃俱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对于其箱子里所查获的毒品,希望法庭能够综合全案考虑,作出罪责刑相适应判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52克、海洛因44.9克、行李箱1个、手机1部(华为荣耀,型号PE-TL10)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艾云

审判员  李奇东

审判员  乐俊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娜

杨玉发律师,系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位,执业多年来成功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