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小波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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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并不享有完全的开火权

发布者:原小波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413人看过

今天,当事人兴高采烈的给我发来了原告撤诉的裁定。

这是一个保证人追偿权案件。一般来讲,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是享有无限开火权的,但是,为什么这个案件里原告不得已撤诉了呢?

且看老原的答辩意见。

基本思路:1,从事实出发,先论证借款系合伙之债————2,合伙之债是所有合伙人之债————3,保证人(原告)是合伙人之一的妻子,对原告而言是夫妻共同债务————4,因此,原告本身就是终局责任人————5,终局责任人无追偿权。

答辩状部分内容:

二、对复昌公司的欠款,终局责任人不是被答辩人,而是合伙体,进而也是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即使承担了还款责任,但在其做为终局责任人的还款范围内,其没有追偿权。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外的,其才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 2018年1月份,答辩人与A1(A2的丈夫)、B1(被答辩人丈夫)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A1出资50%、B1出资16.66%、答辩人出资33.33%,共同购买、经营三部LNG车辆。并因此以答辩人名义,与复昌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因车辆系三方合伙经营,故A1夫妇、被答辩人与B1夫妇都做为保证人,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期不能如期支付租金,复昌公司收回车辆,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A1和B1的合伙投资款,都是通过A2和被答辩人的账户打给答辩人的,其四人也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这都说明被答辩人对于A1、B1和答辩人三人合伙一事是明知的,同时说明所欠复昌公司的执行款也是合伙债务。

同时,对于每个合伙人而言,其在合伙中的债务份额也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体的投资,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如合伙体有利润,利润也将回报于其夫妻,同样,合伙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对于16.66%之内的债务,被答辩人本身就是终局责任人,而终局责任人是没有追偿权的。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之外的,被答辩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但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以合伙清算为前提,只有清算之后,才能确定其多承担了多少,应该由谁向其补偿。故,被答辩人现在向答辩人主张201209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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