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多给少是心意,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彩礼给付的多少拿法律去约束未免有点小题大做,画蛇添足。
一、彩礼给付情有可原,给多给少是心意,收多收少也不要太过于在意。
自古以来,男方给付女方彩礼都是约定俗成的规矩,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彩礼的多少成了衡量一个男人爱不爱未婚妻的标准,给的多了,女方和家人觉得有面儿,是炫耀的资本,是扬眉吐气的法宝。
但是感情真的是用彩礼的多少来衡量的吗?各种心酸只有事处其中的男女才能明白。有时候彩礼的给付不是男女双方个人能够觉得的,而是出于两个家庭。女方家长不管出现“扶弟魔” 也罢,彩礼少了“不让嫁”也罢,更多的还是为了让自己的心肝宝贝过的更好。男方家长,真的不是不愿给,立法禁止彩礼大多还是为了保护那些想给而给不起的家庭。
立法都是为了往好的方面去发展,但是事事都要立足于事实,而不是都用立法去解决,试想一下:“《民法典》第N条规定:禁止给付彩礼,或者禁止给付高于5万的彩礼,否则女方必须把女儿嫁给对方”这样的规定有实际操作的意义吗?难道那些“扶弟魔”们会因为法律有禁止规定就心甘情愿的嫁给你吗?未免太过于天真。
爱情,是需要两个人相互经营的,彩礼的多少,是心意,爱你的自然不会舍得让你受苦受难,主张立法的背后体现更多的还是唤起女性自身的一种觉醒,给的彩礼多就是爱你吗?把彩礼钱握在自己手里就是踏实吗?凡事都要靠自己,自己在婚姻里,在爱情里做到和对方对等,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拜托世俗的束缚,用另一种方式告诉大家我很好,我很幸福。比单纯对比彩礼的多少来的更让人痛快!
二、给付彩礼后确实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主张退还。
另外,针对彩礼立法的问题,早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就有规定,给彩礼觉得“亏”那你可以主张返还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返还已经在多数情况下保护了不能一起继续生活的给付了彩礼的男方,那么彩礼的给付还有必要立法吗?给多给少是心意,收多收少也不要太在意,重要是家庭和睦幸福。通过自立来证明自己过得幸福,而不是用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爱情的深浅。坐在宝马车上哭的女孩真的幸福吗?这需要女孩们自己来抗争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