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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之四步曲

作者:李甜甜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5次举报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可知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一般分为四步走:

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

二是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三是法院在3万元至500万元的范围内酌定赔偿

四、除了上述三种确定方式,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来确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确定:

在专利侵权的具体案例中,如何通过权利人的损失确定判赔金额呢?如何通过侵权人的获益确定判赔金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中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上述概念可通过下列公式表达:

判赔金额=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判赔金额=侵权人对侵权产品的销售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

 

二、专利许可费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是许可使用费的几倍才合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中指出,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是实际已经履行的,许可使用费也应当是实际已经支付的。在认定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应当注意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备案证明、使用费发票、纳税凭证等证据。上述规定具有一定参考性。

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目标不在于简单地提高赔偿额,而在于提高确定的计算规则的适用频率、使得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具体到合理专利许可使用费赔偿 ,双方当事人尽力举证,给法院确定许可使用费最终数额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专利侵权案判罚金额能否突破法定赔偿?

从实务分析来看,向下突破法定赔偿的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专利价值低,多为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侵权情节轻微,多为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且销售获利小;

3、被告主观过错较小,无重复侵权和持续侵权;

4、被告经营规模小,获利能力差。

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的案件目前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城市。


李甜甜,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思维缜密,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业以来,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敬业的执业态度,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坪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侵权、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