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楠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626558657
咨询时间:07:00-23:59 服务地区

诉讼时效之重要性,不必多说!

作者:张佳楠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8次举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本应基于诚信、亲情友情的关系,如期还钱方为正道而一些借款人故意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面子绑架出借人的还钱诉求,致使出借人的还钱诉求超期主张,过了诉讼时效,最终致出借人钱情两空,落下难以忍受的痛楚。

下面这个案例是对诉讼时效重要性最好的诠释。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还款逾期 法院支持被告“过了诉讼时效”的主张

26日,游仙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某当庭举证唐某出具的借条,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

从陈某出示的证据中,唐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陈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至原告陈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成都商报)

律师建议:

经过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实施,法律给予了权利人3年的期限,让其主张权利。相关权利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过了诉讼时效,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就后悔莫及。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佳楠律师 已认证
  • 15626558657
  •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0次 (优于91.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8.1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34分 (优于93.9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1篇 (优于97%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佳楠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5359 昨日访问量:10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