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成律师
王泽成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抚顺
1864133393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19:59

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

作者:王泽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85次举报
2019-11-29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赔偿金、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B.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C.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律师提示】

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提供担保;没有提供担保的,不得采用定期金方式。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王泽成律师,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四级律师,民主党派,人民监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1210420********4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