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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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损失怎么处罚

作者:王泽成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4次举报
2023-03-16


依据刑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平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交通肇事罪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泽成律师,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四级律师,民主党派,人民监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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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20********4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