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生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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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渡口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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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抢劫罪被不起诉案

发布者:石生全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2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向王某某、陈某提议利用卡主提供银行卡洗钱,然后控制洗钱团伙人员,通过“黑吃黑”的方式抢劫洗钱团伙钱财,王某某、陈某同意参与。又先后邀约刘某某、吴某某、游某某参与“黑吃黑”抢劫,并进行分工;刘某某负责联系卡主。刘某某联系了杨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提供银行卡洗钱,二人同意参与。在出发到重庆的路上,刘某某将“黑吃黑”抢劫的方式告知了杨某某、胡某某,两人同意参与。次日11时许,王某某带着杨某某、胡某某与洗钱团伙人员曹某某在重庆某区一酒店附近见面。后强行将曹某某抬上车,期间刘某某持仿真枪对曹某某进行威胁。后高某某指挥游某某将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工地附近,刘某某持刀架在曹某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高某某、游某某等人言语威胁,要求曹某某联系上家开工。曹某某遂与上家联系,因过于紧张被上家发现端倪未能成功。后高某某安排游某某开车往另一区行驶。在路上,游某某接到公安机关询问电话,高某某见事情败露,让游某某扔掉作案工具。之后,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四人逃跑,王某某、游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在车上等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评析: 一、杨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杨某某和胡某某与高某某等人并无事前同谋,但在高某某等人已经预谋完毕,着手准备之后,尚未实施犯罪之前,其二人参与进来,并同意一起实施犯罪行为,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事中共谋,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二、杨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 1、自首情节,杨某某等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2、犯罪未遂,杨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因为上家发现端倪而最终未能成功,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非主观上不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 3、从犯,杨某某并非犯意发起人、也不是抢劫行为的直接施行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4、自愿认罪认罚。 5、未成年犯罪。 三、处理结果 在辩护人和公诉机关沟通以后,考虑杨某某的相关量刑情节,以及其系未成年人,社会表现一贯良好等,最终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石生全律师,男,199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2017年参加工作,2019年正式执业。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大渡口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