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祎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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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张X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芦祎萍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侵权 |1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苏X,住所地涿州市。
被执行人张X娟,地址涿州市。
苏X与张X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X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X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X、苏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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