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祎萍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观韬中茂(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卢某某、姜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芦祎萍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会共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2019年8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会共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2019年8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芦祎萍,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冯树敏、被告人姜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芦祎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和姜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北大科技园创业大厦B座305室共同开设了江西会共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卢某某和姜某某擅自将相邻303室的空调搬迁至305室使用。其后,该空调所有权人胡某1多次要求卢某某和姜某某归还,二人均予以拒绝。经鉴定,涉案空调价值人民币2090元。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和姜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胡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胡某1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胡某2、尹某、黄某、罗某、刘某1、刘某2、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西悦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下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赃物及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强行占用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90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