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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如何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

作者:谢玉敏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4次举报


近来关于离婚纠纷的咨询较多,而离婚诉讼管辖法院问题是咨询中提出较多的一个。所以今天就法院管辖问题中如何确认被告经常居住地这一小块内容展开来讨论下。

案例:贾某已来常州打工三、四年了,其和其老婆老家均在四川,婚后贾某老婆和孩子便跟随他来常州生活已有两年,平常只有过年才回家,同时其夫妻两人在常州均办理了暂住证。现夫妻感情破裂,贾某想起诉离婚,不知是否可以在常州地区法院起诉,还是必须回四川老家起诉。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中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然而原告如何向法院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呢?司法实践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案例中,贾某夫妻双方已离开老家两年多,同时在常州都办理了居住证,因此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向被告在常州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玉敏律师,党员律师,法学专业,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常州)律师事务所,办案细致谨慎、诚信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常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8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