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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太平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智强|时间:2020年09月07日|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太平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民终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错误。案涉事故发生当日,高某某、通化XX公司、保险公司三方没有签署《拆解定损协议》,而是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去维修。2018年8月25日,案涉车辆涉水修理后残留导致变速箱发生损害,李XX的主张成立。
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审查期间,李XX提交了4组证据。1.保险协会《机动车商业通用条款》,证明李XX主张的车辆变速箱修复更换费用在保险理赔范围内。2.安XX公司出具的《未出险证明》,证明李XX的车辆自购置时全程覆盖商业险,保险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出的怀疑,案涉车辆修复后再次发生进水事故没有事实依据,保险公司说法与本案事实相矛盾。3.《4S店定损单》,证明在维修定损期间4S店曾向保险公司反映案涉车辆变速箱需要更换。4.李XX与4S店修理工兰某某的录音光碟,证明4S店曾多次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需要更换变速箱总成,因保险公司为节约经费没有批准4S店的待查申请,该证据印证了证据3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质证认为,1.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李XX不否认车辆的变速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保险公司就本案应当理赔的相关费用已经全部予以理赔完毕。2.安XX公司未出险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质证。3.证据3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李XX提供的该份定损单为复印件,且该定损单上多处勾抹,同本案一审二审庭审中提供的定损单的定损内容不相符,不能证明涉案车辆所进行维修的相关明细,且该定损单上并没有反映4S店向保险公司反映变速箱需要更换的相关信息。4.证据4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李XX无从考证录音中的相关人员真实性,即便相关陈述是由宋XX及相关4S店人员陈述,但上述需要维修的内容及需要待查的相关内容在拆解定损协议中均已经体现,保险公司也已经按照拆解协议上的维修及待查保险赔付相关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案涉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在通化XX公司修理,高某某交齐修车款后,将车提走,修车费用保险公司已经理赔。通过司法鉴定能够确认,案涉车辆变速箱损坏原因是变速器油进水变质,导致液压不稳定,换档机构动作不准确所致。该损坏原因是否为2018年8月25日涉水并修理后的残留,还是其他原因,目前无法认定。李XX虽主张案涉车辆变速箱损坏系案涉事故后修理残留所致,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次审查期间,李XX提交的4组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变速箱损坏与2018年8月25日涉水修理后的残留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因此,二审判决未支持李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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