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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我浏览过的信息给我推送广告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吗?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广告宣传 |868人看过



信息网络的高度发展,使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是我们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在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等关键词,并浏览相关内容后,在www. 4846. com、www. 500kan. com等一些网站上就会相应地出现“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的广告。原告认为百度公司未经其允许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了其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朱烨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

律师分析

个人隐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网络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即原告浏览的信息虽然具有隐私属性,但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具有识别性,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其次,百度公司这种个性化服务数据并未向公众和第三方展示,无任何公开行为,说明朱某浏览的信息内容外人并不知晓,也并不能从中发现朱某的个人兴趣爱好,仅是服务器与特定浏览器之间的相互联系行为。最后,朱某未能提供因百度公司该行为对其产生了实质性伤害。综上,百度公司并未侵犯朱某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朱某公证费损失1000元,驳回朱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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