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鞠某与被告刘某于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0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刘某甲。后鞠某因刘某家庭暴力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刘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根据鞠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争吵、冲突行为,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故一审法院未判决刘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鞠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仍要求确认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刘某多次赌博的照片以及双方发生争吵的微信截图。在上诉期间刘某给鞠某出具了道歉信并赔付了精神抚慰金10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等特点并且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存在报警记录与验伤记录,同时二者之间的时间要相互吻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仅能表明双方因日常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双方发生争执是较为平常的一种现象,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原告提供被告多次赌博照片,也仅能证明被告疏于照顾家庭,对家庭关心不够。上诉两种证据都不能达到认定家庭暴力的程度,只是一种家庭矛盾的表现,即夫妻间的争吵、冲突行为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暴力,需要其他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判决刘某给付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上诉人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