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离婚后出现了那些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与被告孙某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1。2017年4月,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2017年7月,郑某得知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他人同居,并且致第三人怀孕,身孕6个月。故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适用本条规定有三个前提条件
1、 需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
2、 需是由于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离婚
3、 请求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
本案中,郑某符合上述条件,故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合法有据。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要根据以下条件具体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判决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郑某精神损害赔偿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