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在2018年3月相识后,吕某便开始追求黄某,后吕某以自杀以及公布黄某的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5月,双方在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7月,吕某出国。双方在登记前后并未谈恋爱亦未共同居住生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请求撤销的原因:受到了他人胁迫;
2、 请求撤销的主体:被胁迫人;
3、 请求撤销的时间: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若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需要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判决
撤销黄某与吕某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