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史X主张其试用期期间每月奖金3600元,转正后每月奖金4500元,针对该主张,其在一审中提供了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佐证。但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工资表与史X的主张不一致。土人设计公司主张奖金是根据史X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不定期发放奖金,双方未明确约定数额及支付周期。
裁判结果
工资表与劳动合同中关于报酬所显示的内容与土人设计公司的主张一致。故两审法院未支持史X要求土人设计公司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下一篇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一篇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