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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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已付购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其明确表示愿将余款交付执行的,可认定其足以排除执行

作者:王晓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7次举报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属于该规定第27条中的除外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2.在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虽然未达到总价款的50%,但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在此情况下,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认定其对于案涉房屋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妥。


王晓丽律师,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法律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独立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言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