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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王晓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因此,补办之前的婚姻效力亦为法律所认可。对于同居期间,已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财产在补办登记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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