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情况:“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新都区金芙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7时40分许,车行至金芙蓉大道通站路路口时,遇悬挂川A×××××号电动二轮车由右至左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主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1、事发路口没有电子眼,仅有天网摄像头,但没有监测到谁闯红灯,现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谁闯红灯;
2、事发路段限速70公里每小时,小车时速在59公里至65公里每小时;驾驶员没有酒驾毒驾,有合法驾驶证;
3、电动车事发时悬挂与车身不相符的摩托车牌照,驾驶员未带安全头盔,没有驾驶证,经鉴定电动车为摩托车。
二、诉前调前过程中,保险公司立场明确,自始至终均主张电动车承担主责,最大让步就是承担70%的责任,且只按城镇户口标准的70%赔偿(原因是死者虽在城镇工作,但每天下班后回乡下农村家住)。代理律师介入后,三次亲临事发现场,实际测量路口详细距离,红绿灯变化读秒数据,根据仅有的视频,再运用精密计算,成功推算出小轿车存在冲红灯4秒的违法行为,最终说服了法官,判决小车承担全部责任,且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判决书没有描述激烈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