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早上8点过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由于其户口为农业户口,且年纪达到66岁,在与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并按城镇户口主张残疾赔偿金过程中未达成一致,后诉至法院。
代理人认为:原告户籍虽然是农村性质,但原告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长期在城镇务工,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早已离开原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事实上也存在工资性收入损失,另外,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是工厂的电焊工,且身着工作服,一直正常上班,有持续工资性收入。因此,应当计算误工费。
审理结果: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