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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刘XX盗窃罪案

发布者:莫俊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8日 8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孔X,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441XXXXXXXXXXXXX810,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XXXXXXXXXXXXXXXXXXXX。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抓获,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XX、伍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441XXXXXXXXXXXXXXXXXX035,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XXXXXXXX委会东门XXXX47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抓获,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莫XX,广东XX律师。

诉讼记录: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刘X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X、刘X及其指定辩护人程XX、莫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基本情况: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X驾驶车牌号为粤H*****的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孔X到四会市****金威鲜啤城侧边巷子附近,由刘X负责看风,孔X动手撬锁、接线、打火,将被害人罗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孔X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被告人刘X驾驶车牌号为粤H*****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在四会市****XXXX幼儿园对面菜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9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孔X、刘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X、刘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X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孔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辩解其事前不清楚孔X去盗窃,其没有参与盗窃,没有得益。

  被告人刘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孔X叫刘X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前往贞山前并没有告知刘X是去盗窃电动车的目的,刘X是在被抓获时才知道孔X的盗窃行为,刘X只是出于热心帮助才答应同村村民孔X的请求。现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不能证实刘X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X驾驶车牌号为粤H*****的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孔X到四会市****XXXX城侧边巷子附近,由刘X负责看风,孔X动手撬锁、接线、打火,将被害人罗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孔X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被告人刘X驾驶车牌号为粤H*****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当逃至四会市****XXXX幼儿园对面菜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涉案的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9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摩托车已作发还。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刘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X、刘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孔X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以采纳。被告人孔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刘X搭载孔X去到案发现场,寻找作案目标,目睹孔X对涉案电动车进行接线、打火的过程,且得手后根据孔X的招手示意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逃至四会市****XXXX幼儿园对面菜地时被公安机关同时抓获,整个过程与孔X的供述能相互认证,因此,被告人刘X的辩解并不影响本罪构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孔X、刘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应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用与职责等分别量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X的量刑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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