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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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王晓彬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8次举报
2022-06-24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赵某某等诉某牟汽车运输公司、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王晓彬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执业,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律师协会会员。王律师在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
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1371320********60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