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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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者:王晓彬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7次举报
2022-06-24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某某诉王牟、某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名:王晓彬 执业律所: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910125260 执业年限:8年 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
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1371320********60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综合、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