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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意|时间:2022年12月21日|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某,男,苗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贵州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2年7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从2021年4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计561元,后续利息以该标准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9日,被告以工程项目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了被告。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均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9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金某某现金30000元(微信转账),叁万元整。注:2021年4月20日盘州焦化项目未签成未能得图纸进场的当天退还该借款。借款人:杨某。”同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两次转账,共计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某某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1年4月20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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