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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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案罪2020年最新立案标准

作者:刘加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8次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五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刘加民律师,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曾在检察院批捕科实习,实习期间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大量审查批捕案件,现为中华全国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