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刑后,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重婚罪想要监外执行,就必须是怀孕或者哺乳、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除了这三种情形,都不能监外执行。实践中家属主要还是以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对此需要特别注意,此种情况下,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才行,非指定医院的诊断和证明文件可能都不会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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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