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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娇律师
执业资质:1321320**********
执业机构: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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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周晓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31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是通信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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