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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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男方得房, 巧思争回房产

发布者:李晓英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67人看过

前言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不容轻视的权威性和不容任意改变的稳定性,即使夫妻双方之间为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一旦依法成立,亦受法律保护。但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处分给了另一方并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其间未受胁迫、欺骗,合同内容整体亦不符合法律中显失公平的要件,现欲拿回房屋,有何方法打破僵局

案情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书面约定双方婚后所取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归男方所有,男方自离婚后一直居住、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事后女方一再喊冤,意欲反悔,只因起初误认为该案涉房屋系为安置男方而享有,故主动放弃。现查明情况得知,男方并不符合拆迁条件,欲要回房屋困难重重。

本案难点:到底是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还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因文化认知、社会因素各方面差异,沟通先于案件难度成了一项障碍与当事人培养默契上花费较长时间,所以为节约时间,日夜兼程,一面调查一面牺牲休息时间琢磨案件细节,终于在沟通过程中找到调查的方向,开始四处调查、多方奔走

根据女方描述的事实,因误认为房屋安置对象为男方一人,自身不享有所有权才放弃案涉房屋,该案表面上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女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案涉房屋的约定,遗憾的是,除了女方单方陈述以外,我方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女方系基于重大误解而处分了案涉房屋。

反观男方,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于男方名下,其又提出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女方自愿赠与,故本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女方构成重大误解。

当我依法调查了解到男方为外来人口,因婚姻关系迁入女方户头,因此男方作为新增人口被安置。但若二人离婚,依据当地相关政策,男方即无权享受当地的拆迁安置住房利益

结合多方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我决定转变思路:将女方于婚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扭转局势的关键。

该协议内容表明:本案案涉房屋安置人员除女方外还有女方一家属,却并无男方。虽男方后来凭借婚迁一事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从而被添加为新增安置人员,但结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男方因与女方离婚已无权享受当地的住房安置,拆迁安置对象仍然只有女方及其家属两人。

因此,案涉安置房也应当属于女方及其家属共同共有,无论男方以房屋系女方赠与为由抗辩,还是以男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为由抗辩,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该案涉房屋的条款均属于处分与其家属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该家属同意即构成无权处分。

核实无误后,当即申请该家属作为第三人出庭。经人民法院查明,该第三人并不认可女方将房屋处分给男方的行为,故女方将案涉房屋处分给男方的行为无效、离婚协议相关约定无效,女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院裁判结果:原告赵**与被告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处分位于***的安置房归被告陈**所有的约定无效。

写在最后,当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我们仅剩下利益,当然有人说,怎么可能只剩下利益,还是有情感在的,这个时候我想劝你,理智一点,让理性战胜你的感性,因为在婚姻破裂初期,你可能委屈、愤怒、不甘、伤害、、、然后草率的把婚离了,认为要以最快的速度解决这个事情才是对的,或者说才解气,但是啊,仔细想想这段婚姻到底带给了你什么?除了伤害,不快乐不幸福还有什么?你付出了那么多,是不是该拿到自己应得的?是不是该冷静下来,理智的去看待离婚这件事情,并且把所有事情都处理得当,然后轻轻松松的开始新生活?因为处理不好,后遗症特别多,比如抚养权抚养费财产纠纷等等,纠缠个几年,身心疲惫,明明已经离开,但是看不见的伤害还在继续。。。。所以,理智一点,让自己以后好过一点。最后祝各位看官,生活美满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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