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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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QQ转账借出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发布者:李晓英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717人看过

微信、支付宝、QQ转账借出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功能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支付手段,但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我们直接微信、支付宝、QQ转账,但是处于信任,我们没有让对方写借条,也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后来让对方还钱的时候呢,对方一直拖着我们,我们只有转账记录,其他都没有,那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呢?答案是肯定的,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是在证据上面我们需要完善。

     无纸化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难点在于原、被告是否为案涉社交帐户(微信、支付宝、QQ)的持有人。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难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持有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债权人,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不存在纸质借条原件,既无可直接辨认的借条内容和借款人,也无法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借条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故此类案件中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就异常重要。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否为被告持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

     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拒绝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而在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也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目前微信上面可以申请每一笔电子支付转账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一份重要证据,另外应尽量联合使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向对方账户(如微信号)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即时留存电子转账支付类凭证,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在争议发生后提供较为充分的诉讼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谨慎管理好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微信号等社交账户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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