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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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之反思(五)

发布者:朱方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公司法 |407人看过

(四)仅向将来生效的解除(终止)

国内早有学者认识到管理人选择解除在破产程序的诸多不当之处,并且导致重大不公。由此提倡解除效果的“折中说”,以期缓解适用“直接效果说”的负面影响。但正如前文所述,该说是以牺牲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的代价来偏袒返还请求权人,违反平等清偿的破产原则。但该说也为理论上限制解除的“直接效果说”提供了启发。

即便人们坚守《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解除文义,限制解除的溯及既往效力,承认此解除不足以影响已完成的给付交换关系,不失为妥协之举。由此,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将与继续性合同获得同等对待,由此提供解释论上的一条捷径。尽管这样会使得未履行的合同消灭,自然人破产后的债权人会丧失原给付请求权。但溯及既往消灭合同所引起的清算返还义务得以避免。此时,管理人的解除权仅消灭双方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双方已实施的给付可免去返还清算,拒绝履行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法人破产程序中大致相同。而且,学界普遍认为管理人的解除权过于广泛,在很多特殊合同中都需要加以限制,例如所有权保留买卖、与预告登记物权变动相关的合同。既然管理人的解除权在如此众多的合同类型都应限制,那又何妨再进一步,直接根据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来限制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效力。

管理人解除合同仅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解释在比较法上不乏依据。《奥地利破产法》第21条第1款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极为相似,管理人对待未履行的双务合同只能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究竟是溯及既往,或是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并不明确。奥地利最高法院(OGH)较早的判例认为,管理人的解除合同应当引起《奥地利民法典》第921条第2句的返还清算,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一返还清算请求权的性质应属于《奥地利民法典》第1435条第2句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较新的观点则主张,管理人根据《奥地利破产法》第21条的解除合同不会导致合同被废止,而只是消灭继续的履行。据此,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该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向合同相对人请求返还给付的范围,只能包括考虑到双方目前提供的给付。较新的观点也主张,解除效力仅使得合同向将来消灭,而不是溯及既往地消灭待履行合同。〕2010年奥地利破产法修改时,《奥地利破产法》第21条第1款保留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奥地利破产法》第21条第4款又借鉴了德国破产法上可分给付的概念,使合同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仅限于相当于部分给付的价值,由此得以衔接仅向将来生效的解除效力。

早在民国年间,学者吴传颐就曾比较德日破产管理人解除权的效力,其认为日耳曼法系的管理人解除契约“实不如称终止,以其效力,仅向将来发生而已”。德奥等法期待债权人之间均衡,仅使其就损害赔偿为普通破产债权的主张。而日本破产法的解除是真正的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就破产法言破产法,窃以德法为是。”既然民国时代的学者都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今日中国之学界难道不应借鉴先贤学者的经验,避免重蹈日本法上溯及既往解除权之覆辙吗?


五、结语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管理人的解除权不仅在合同法上缺乏正当依据,而且在破产法上也难以证成合理性。管理人的解除权既浪费破产清算成本,又以合同相对人的代价来优待债务人,可谓既无效率,也无公平。待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仅具有宣示性效力,因为它不仅没有改变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且不会改变相对人原有债权的性质和内容。即便合同相对人有权提出因拒绝履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也只是依据实体法发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因此,该条的“解除”应当恢复“拒绝履行”之本义。

《日本破产法》第53条第1款、《奥地利破产法》第21条第1款具有与现行法第18条相同的立法例,但其解除效力及返还清算关系迥异于我国法。日本法使得解除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但为保护合同相对人,又赋予其对已为的部分给付享有取回权或代偿取回权,不仅增加无意义的清算返还,而且违反平等清偿的原则,不值仿效。奥地利法的解除实为对德国19世纪末期学说的误解,其形成权效果仅使相对人履行请求权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溯及既往消灭契约的合同解除。奥地利法在坚持解除的文义时,将其解释为仅向将来消灭。这一将“解除”解释为“终止”的妥协方案在目前可能较易接受。

破产法是民商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综合应用,原则上应当尊重既有的实体法规则。破产法对实体法的突破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其合法性才能获得承认。我国尚处于破产法实践的起步阶段,在借鉴域外立法时根据国情进行改造,无可厚非。但若立法者尚未完全理解域外制度,就采取“拿来主义”,可能引起始料未及的连串负面效应。法学研究虽以现行法为其出发点,但若面对明显的缺陷与疏漏,不应拘泥于法律规范的文义,而应根据制度目的探寻符合当事人利益的体系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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