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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者:周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2019)苏0924民初274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本律师代理原告李某某

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是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成立的分公司。原告李某某从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为公司股东,并曾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3年6月份。此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某某。2019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蔡某某寄送查询申请函,申请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财务资料。

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系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在某县特庸镇五村四组(陈李线西侧)成立的分公司。原告曾于2019年3月27日向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蔡某某通过EMS特快专递递送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EMS单号1070XXXX47030,《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函》)。并且同日也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递送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EMS单号1070XXXX46630,《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函》) “李某某要求对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和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下列材料要求进行查阅:1、提供自2013年1月起至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2.提供自2013年1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查阅” 。

但至原告李某某起诉之日,被告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原告,亦未安排查阅,更没提供过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法定期间经过后,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2013年1月起至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从2013年1月起至今的财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3.判令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及特庸分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流水、所有从2013年1月至今的与收支有关的合同(该类合同从会计角度讲属于记账凭证,原告有权调阅)、2013年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户)和会计凭证(含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包括该置业有限公司正在开发销售的龙湖湾一号项目所有的开发和销售收支资料)供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和律师查阅。

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李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EMS快递单寄件一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函》一份,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完全统计,《企业信用公示报告》。

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和诉请:“李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提供2013年1月起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资料供原告李某某查阅、复制;提供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从2013年1月起至今的财务报告,供原告李某某查阅复制;提供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2013年1月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李某某查阅,查阅地点为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

一、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请求法院判决要求提供查阅财务资料的前置程序是要进行通知程序。

在本案中,本律师起草《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函》并提前15天寄送到公司以及相关股东处。若公司收到该通知且拒绝查阅的,方能提起诉讼。原告李某某已向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提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至原告李某某起诉之日,公司未予回应,亦未安排查阅。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是被告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涉及该分公司的相关资料原告李某某亦有权依上述原则查阅、复制。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分为可查阅和可复制。

可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可复制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结语:

股东纠纷的大部分原因是财务的不透明不清楚,导致大股东能够有空间去排挤小股东,小股东只有在充分掌握公司情况的前提下,才能有能力反制大股东的排挤,避免边缘化,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是掌握公司情况的重中之重,应当用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利。

南京大学毕业,双证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前国家执业专利代理师,现为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韬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