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张伟丽律师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在杭州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作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在杭州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解答: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张伟丽律师执业以来,参与处理了许多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