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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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外国人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45人看过

在杭州外国人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如何处理?

杭州离婚案件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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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zw181569

随着国内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离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外国人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并不好处理。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

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无住所,或双方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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