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处理?
杭州离婚案件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TL:
V:
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生活困难”?法律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所有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