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底,陆某、张某千与盐城融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18万余元的预售房,支付首付43万余元,剩余7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项目自2023年起长期停工,交房无望。开发商曾提出解约退款,但不愿承担购房人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及后续还贷责任。陆某二人遂将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全部已付款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剩余银行贷款的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购房人诉请,判决: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开发商向购房人返还:
1. 首付款43万余元及利息;
2. 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9万余元;
3. 违约金1.1万余元;
三、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人无需继续还贷。
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停工,致使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人有权解约。因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目的亦不复存在,应一并解除。开发商作为违约方及贷款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及清偿剩余贷款的责任。
律师总结:
本案为“烂尾楼”购房者如何依法止损提供了明确指引,核心要点如下:
一、开发商根本违约,购房人可同时解除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两合同虽独立,但在交易中具有整体性,可一并诉讼解决。
二、剩余银行贷款由开发商承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将购房贷款及购房款本息分别返还银行与购房人,购房人无需为无法取得的房屋继续还贷。
三、购房人有权主张已付资金的全部损失,包括首付利息、已还贷本息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四、行动建议:遭遇项目长期停工、交房无望时,购房人应果断起诉,同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并明确要求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偿还义务,避免“钱房两空”及征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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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裁判撰写,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