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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时间的,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2025-08-15

发布者:储锦华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78人看过举报

简要案情

2020年,法院在执行曹某与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王某(孙某前妻)认为该房产已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归其所有,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王某与孙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案外人王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最终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时间的,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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